各科室承辦事項屬於例行或尋常性質者,應即循例擬稿或簽具意見送核,如其性質重要或有疑義者,應先簽請權責長官核示後再行辦理。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60 條,各科室在處理例行或尋常性質的事項時,應遵循例行的稿件擬定或簽具意見,並將其送交核示。然而,如果事項的性質重要或存在疑義,則應先請求權責長官的核示後再進行辦理。具體來說,當科室遇到重大或有爭議性的事項時,必須事先徵求長官的意見和指示,確保遵守程序和適用法律,以確保公正和合法性。例如,如果某科室涉及到一個重要的訴訟案件,該科室應在進一步處理之前尋求首席法官的指示和指導。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在處理重要問題時有相應的權威和審查程序,以確保法律的適用和公正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