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職員所擬稿件經判行後,發還繕校用印,應加蓋校對員、監印員名戳。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61條規定,在各科室職員擬定的稿件經判行後,需要發還進行繕校和用印,此時應該加蓋校對員和監印員的名戳。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文稿的正確性和合法性,並保護文件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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