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文稿及登記表冊之人名、地名及數目字之錯誤,由擬稿人、登記人負責,其例行及奉命處理之文件如有錯誤,由該科室主管負責。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62條規定了各科室在文稿和登記表冊中出現的人名、地名以及數字的錯誤應由擬稿人和登記人負責。此外,該條款還規定了例行或奉命處理的文件如有錯誤,則由相應科室的主管負責。在這種情況下,錯誤的文件將由主管負責進行更正。這一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各科室的工作品質和責任制度。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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