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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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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文稿及登記表冊之人名、地名及數目字之錯誤,由擬稿人、登記人負責,其例行及奉命處理之文件如有錯誤,由該科室主管負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62條規定了各科室在文稿和登記表冊中出現的人名、地名以及數字的錯誤應由擬稿人和登記人負責。此外,該條款還規定了例行或奉命處理的文件如有錯誤,則由相應科室的主管負責。在這種情況下,錯誤的文件將由主管負責進行更正。這一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各科室的工作品質和責任制度。

  • 錯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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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62 條規定:「各科室文稿及登記表冊之人名、地名及數目字之錯誤,由擬稿人、登記人負責,其例行及奉命處理之文件如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