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印人員應將每日用印文件件數登載簿冊,陳送書記官長核閱;未經判行之稿件不得用印。但經有權長官授權者,不在此限。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63 條規定了監印人員應該如何處理文件的印刷和用印事項。該條規定監印人員應當每日將使用印章的文件件數登載在簿冊中,並提交給書記官長核閱。此外,未經判行之稿件是不得使用印章的。然而,若經有權長官的授權,就不受這個限制。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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