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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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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印人員應將每日用印文件件數登載簿冊,陳送書記官閱;未經判行之稿件不得用印。但經有權長官授權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63 條規定了監印人員應該如何處理文件的印刷和用印事項。該條規定監印人員應當每日將使用印章的文件件數登載在簿冊中,並提交給書記官長核閱。此外,未經判行之稿件是不得使用印章的。然而,若經有權長官的授權,就不受這個限制。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63條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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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63 條規定:「監印人員應將每日用印文件件數登載簿冊,陳送書記官長核閱;未經判行之稿件不得用印。但經有權長官授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