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為使停止辦案庭長、法官從事研究工作,視業務需要得設立各研究小組或指定專人研究,其研究項目及成員由院長指定之。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76條,為了讓停止辦案庭長和法官能夠進行研究工作,最高行政法院可以根據業務需要來設立各個研究小組或者指定專人進行研究。這些研究的項目和成員是由院長指定的。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讓法官能夠有時間進行相關的研究工作,以提高其專業能力和提供更好的判決。藉著設立研究小組或指定專人研究的方式,最高行政法院能夠確保法官能夠有充足的時間和資源進行研究,同時也可以根據需求和專業知識來配置相應的研究成員。 這個規定的一個例子是當最高行政法院需要進行一項特定領域的研究時,比如行政程序法或行政訴訟法的相關問題,院長可能會指定一個研究小組或者專人來進行相關的研究工作。這樣法官就能夠專注於研究工作,並提供相關的專業意見和建議,以便最高行政法院在相關案件中做出更好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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