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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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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單位承辦文稿除本規程另有規定外,應逐級轉送陳院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得依其性質逐級授權決定。
  2. 2.前項授權由分層負責明細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76-1 條規定了各單位承辦文稿的核轉和授權決定程序。根據該條規定,除非本規程另有規定,各單位承辦文稿應逐級核轉送陳院長核定。然而,一般例行文稿則可以根據其性質逐級授權決定。該授權程序由分層負責明細表來確定。 根據我在尋找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的相關資料時,找到了一份資料標題為「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修正日期:2004/12/16,Illustrations)」的文件。對於第 76-1 條的解釋,該文件解釋了該條是為了確保各單位承辦的文稿經過適當的審核程序,並且明確了核轉和授權的程序。此外,該文件還提到,一般例行文稿可能是指一些日常性的文件,可以根據其性質和重要性由相應的負責單位進行授權決定。因此,根據該文件,第 76-1 條的目的是確保正確的審核程序並適度的授權決定。

  • 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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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76-1 條規定:「各單位承辦文稿除本規程另有規定外,應逐級核轉送陳院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得依其性質逐級授權決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7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