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76-1 條規定了各單位承辦文稿的核轉和授權決定程序。根據該條規定,除非本規程另有規定,各單位承辦文稿應逐級核轉送陳院長核定。然而,一般例行文稿則可以根據其性質逐級授權決定。該授權程序由分層負責明細表來確定。 根據我在尋找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的相關資料時,找到了一份資料標題為「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修正日期:2004/12/16,Illustrations)」的文件。對於第 76-1 條的解釋,該文件解釋了該條是為了確保各單位承辦的文稿經過適當的審核程序,並且明確了核轉和授權的程序。此外,該文件還提到,一般例行文稿可能是指一些日常性的文件,可以根據其性質和重要性由相應的負責單位進行授權決定。因此,根據該文件,第 76-1 條的目的是確保正確的審核程序並適度的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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