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庭庭長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院長決定之。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17 條,各庭庭長之間有關行政事務的劃分與處理,由院長來決定。具體的分工和處理方式會由院長根據需要和情況來指定和指導。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庭長之間合作順暢,有效地進行行政事務的處理。 參考資料: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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