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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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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庭長之職責如下: 一、本庭事務之監督。 二、本庭評議之主持。 三、本庭評議簿之保管。 四、本庭關於訴訟進行文件之判行。 五、本庭法官所擬裁判書之核定。 六、法官會議決議及院長交辦事項之處理。 七、本庭法官工作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八、對調辦事法官之督導考。 九、配置本庭法官助理及其他職員工作之指揮及操行、學識、能力之考核監督與獎懲之擬議。 十、人民陳訴事件之調查及擬議。 十一、法律問題之研究。 十二、抽籤或電腦分案事務之主持。 十三、有關業務改進建議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庭務之處理。
  2. 2.前項規定,於未設庭長之審判長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16條規定了庭長的職責,主要包括:監督本庭事務、主持本庭評議、保管本庭評議簿、處理本庭關於訴訟進行文件的判行、核定本庭法官所擬裁判書、處理法官會議決議和院長交辦事項、擬議本庭法官工作的考核和獎懲、督導調辦事法官的考核、指揮和監督配置法官助理和其他職員的工作以及其考核和獎懲、調查和擬議人民陳訴事件,研究法律問題、主持抽籤或電腦分案事務、提出有關業務改進的建議以及處理其他有關庭務的事項。 根據資料,這些職責和規定是針對庭長的,這些職責是高等行政法院內部事務的管理和組織。該條款未規定具體的範例,但通過這些職責的描述,我們可以了解到庭長在該條款下的工作職責和權限。 參考資料: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 裁判名詞
  • 核定名詞
  • 核與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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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16 條規定:「庭長之職責如下: 一、本庭事務之監督。 二、本庭評議之主持。 三、本庭評議簿之保管。 四、本庭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