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資料,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16條規定了庭長的職責,主要包括:監督本庭事務、主持本庭評議、保管本庭評議簿、處理本庭關於訴訟進行文件的判行、核定本庭法官所擬裁判書、處理法官會議決議和院長交辦事項、擬議本庭法官工作的考核和獎懲、督導調辦事法官的考核、指揮和監督配置法官助理和其他職員的工作以及其考核和獎懲、調查和擬議人民陳訴事件,研究法律問題、主持抽籤或電腦分案事務、提出有關業務改進的建議以及處理其他有關庭務的事項。 根據資料,這些職責和規定是針對庭長的,這些職責是高等行政法院內部事務的管理和組織。該條款未規定具體的範例,但通過這些職責的描述,我們可以了解到庭長在該條款下的工作職責和權限。 參考資料: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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