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配受事件依法應製作裁判書,並依法律規定期限,將裁判書交付書記官公告主文、製作正本後,送院長研閱。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25 條,法官在處理案件時應根據法律規定的期限製作裁判書。裁判書完成後,法官應將裁判書交付書記官公告主文並製作正本,然後送交給院長審閱。這項規定確保裁判書的及時製作和充分的審核程序。 參考資料: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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