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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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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議之決議應記載於評議簿,如法官中有與決議不同意見者,應於評議簿附記其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24條規定,評議之決議應該被記載於評議簿中。如果法官中有人對決議持不同意見,則應在評議簿上附記其意見。這表示法官在進行評議時,需要將所做的決議及不同意見都紀錄在評議簿上。這樣可以確保評議結果的透明度和可追蹤性,並且讓其他人能了解和理解各個法官的意見。法官的不同意見也可能對未來的案件解釋和判決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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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24 條規定:「評議之決議應記載於評議簿,如法官中有與決議不同意見者,應於評議簿附記其意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