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議之決議應記載於評議簿,如法官中有與決議不同意見者,應於評議簿附記其意見。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24條規定,評議之決議應該被記載於評議簿中。如果法官中有人對決議持不同意見,則應在評議簿上附記其意見。這表示法官在進行評議時,需要將所做的決議及不同意見都紀錄在評議簿上。這樣可以確保評議結果的透明度和可追蹤性,並且讓其他人能了解和理解各個法官的意見。法官的不同意見也可能對未來的案件解釋和判決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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