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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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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言詞辯論時,審判長認有定額旁聽之必要者,得通知書記處製發旁聽證
  2. 2.前項規定於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23條規定了以下兩點: 1. 在進行言詞辯論時,如果審判長認為有必要,可以通知書記處發出旁聽證給特定的人。這意味著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審判長可以允許一些未參與訴訟的人在言詞辯論時旁聽。 2. 前項規定在法官進行準備程序時也可以適用。這意味著當法官在準備案件期間時,也可以根據審判長認為必要,發出旁聽證。 參考資料: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 言詞辯論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聽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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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23 條規定:「行言詞辯論時,審判長認有定額旁聽之必要者,得通知書記處製發旁聽證。前項規定於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