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23條規定了以下兩點: 1. 在進行言詞辯論時,如果審判長認為有必要,可以通知書記處發出旁聽證給特定的人。這意味著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審判長可以允許一些未參與訴訟的人在言詞辯論時旁聽。 2. 前項規定在法官進行準備程序時也可以適用。這意味著當法官在準備案件期間時,也可以根據審判長認為必要,發出旁聽證。 參考資料: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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