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41條,該法條設有資料科,其職掌包括文件的編檔保存、圖書報刊及裁判書的徵集閱覽和管理事項;法令、規章、大法官解釋、判例、判解、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院長、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等的蒐集與管理事項;定期出刊公報、裁判書全文及其他書籍等的編輯發行事項;卷宗的編號歸檔和保管事項。如果未設資料科,則前述的職掌由文書科來處理。 舉例來說,根據高等行政法院部分判決書,資料科負責將相關判決書進行編號歸檔,並進行保存和保管。另外,資料科也負責徵集和管理相關法令、規章、大法官解釋、判例、判解、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院長、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等相關文件,以供法官和人民進行閱覽和參考。同時,資料科也負責編輯和發行定期出刊公報、裁判書全文以及其他書籍。這些工作都是確保法院資料的有序性和便利性,以提供給相關人員使用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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