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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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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研究發展考科之職掌如下: 一、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事項。 二、年度工作計畫之編擬事項。 三、文書稽催管制事項。 四、訴訟事件進行檢查事項。 五、列管事項之追蹤、管制、考核事項。 六、自行檢查事項。 七、其他有關研究發展考核及長官交辦事項。
  2. 2.研究發展考核進行情形及結果,承辦人員應按月列表送請書記官長轉陳院長核閱,並依其職權作適當之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42 條規定了研究發展考核科的職掌。該科的主要職責包括推行研究發展工作、編制年度工作計畫、管理文書稽催、檢查訴訟事件進行情況、追蹤、管制和考核列管事項,自行檢查等等。此外,該科還負責處理其他與研究發展考核以及長官交辦事項相關的工作。 根據研究發展考核科進行情形和結果,承辦人員應每月將相關資料列表,呈報書記官長審核,並根據其職權進行適當的處理。

  • 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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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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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42 條規定:「研究發展考核科之職掌如下: 一、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事項。 二、年度工作計畫之編擬事項。 三、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