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42 條規定了研究發展考核科的職掌。該科的主要職責包括推行研究發展工作、編制年度工作計畫、管理文書稽催、檢查訴訟事件進行情況、追蹤、管制和考核列管事項,自行檢查等等。此外,該科還負責處理其他與研究發展考核以及長官交辦事項相關的工作。 根據研究發展考核科進行情形和結果,承辦人員應每月將相關資料列表,呈報書記官長審核,並根據其職權進行適當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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