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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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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總務科之職掌如下: 一、經費暨其他款項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二、司法狀紙樣張請領、審及印售事項。 三、司法與其他收入及繳庫事項。 四、保管案內特別文件及重要物品事項。 五、財產物品之購置、保管、發給事項。 六、公有廳舍營建、修繕及分配使用事項。 七、出版及發行事項。 八、安全維護、消防及衛生事項。 九、同仁福利事項。 十、司機、技工、工友之訓練、管理、考核及獎懲等事項。 十一、會議及集會場地之佈置事項。 十二、公務車輛調派事項。 十三、其他關於庶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2. 2.主辦總務人員應隨時注意支出之款項是否已超出預算,必要時應向上級官陳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43 條之規定,總務科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1. 管理與保管經費及其他款項的出納事項。 2. 審核及印售司法狀紙樣張的事項。 3. 處理司法與其他收入及繳庫的事項。 4. 保管案內特別文件及重要物品的事項。 5. 購置、保管、發放財產物品的事項。 6. 負責公有廳舍的營建、修繕及分配使用事項。 7. 處理出版及發行的事項。 8. 負責安全維護、消防及衛生的事項。 9. 處理同仁福利的事項。 10. 負責司機、技工、工友的訓練、管理、考核及獎懲等事項。 11. 處理會議及集會場地的佈置事項。 12. 調派公務車輛的事項。 13. 處理其他與庶務或由長官交辦的事項。 依照上述規定,主辦總務人員應時刻留意支出款項是否已超出預算,必要時應向上級官方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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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43 條規定:「總務科之職掌如下: 一、經費暨其他款項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二、司法狀紙樣張請領、審核及印售事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