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43 條之規定,總務科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1. 管理與保管經費及其他款項的出納事項。 2. 審核及印售司法狀紙樣張的事項。 3. 處理司法與其他收入及繳庫的事項。 4. 保管案內特別文件及重要物品的事項。 5. 購置、保管、發放財產物品的事項。 6. 負責公有廳舍的營建、修繕及分配使用事項。 7. 處理出版及發行的事項。 8. 負責安全維護、消防及衛生的事項。 9. 處理同仁福利的事項。 10. 負責司機、技工、工友的訓練、管理、考核及獎懲等事項。 11. 處理會議及集會場地的佈置事項。 12. 調派公務車輛的事項。 13. 處理其他與庶務或由長官交辦的事項。 依照上述規定,主辦總務人員應時刻留意支出款項是否已超出預算,必要時應向上級官方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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