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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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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卷宗之調取應經法官簽章,行政卷宗之調取應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簽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46條,調取訴訟卷宗應由法官簽章,而調取行政卷宗則應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簽章。這表示在進行訴訟時,需要法官的簽章來調取相關的訴訟卷宗,而在調取行政卷宗時,則需要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的簽章。 這個法規的出處為最高行政法院於2018年所制訂的《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根據這個法規,調取訴訟卷宗需要法官簽章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訴訟程序的正確性和秩序,並且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同樣地,調取行政卷宗需要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的簽章則是為了確保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和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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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46 條規定:「訴訟卷宗之調取應經法官簽章,行政卷宗之調取應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簽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