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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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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科長之職責如下: 一、本科職員事務之分配。但別有院令者不在此限。 二、長官交辦事項之擬議。 三、主管事項之調查與執行。 四、本科文稿之審。 五、主管重要文稿之撰擬。 六、本科職員之監督、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七、本科例行文件之簽發。 八、其他法定事項之處理。
  2. 2.前項規定於股長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47條,科長的職責包括:分配本科職員的事務(除非有別的院令規定),擬議長官交辦的事項,調查與執行主管事項,審核本科的文稿,撰擬主管重要的文稿,擬議本科職員的監督、考核和獎懲,簽發本科的例行文件,處理其他法定事項。同樣的規定也適用於股長。 例如,科長可以負責分配本科職員處理特定的案件,擬議長官交辦的法律文件草案,調查並執行與他們主管事項相關的事宜,審核並確保本科的文件符合法規要求,撰寫關於重大政策問題的文件,擬議評估、考核和獎懲標準,簽發本科的例行文件,以及處理其他根據法律有所規定的事項。

  • 名詞
  • 核與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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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47 條規定:「科長之職責如下: 一、本科職員事務之分配。但別有院令者不在此限。 二、長官交辦事項之擬議。 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