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47條,科長的職責包括:分配本科職員的事務(除非有別的院令規定),擬議長官交辦的事項,調查與執行主管事項,審核本科的文稿,撰擬主管重要的文稿,擬議本科職員的監督、考核和獎懲,簽發本科的例行文件,處理其他法定事項。同樣的規定也適用於股長。 例如,科長可以負責分配本科職員處理特定的案件,擬議長官交辦的法律文件草案,調查並執行與他們主管事項相關的事宜,審核並確保本科的文件符合法規要求,撰寫關於重大政策問題的文件,擬議評估、考核和獎懲標準,簽發本科的例行文件,以及處理其他根據法律有所規定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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