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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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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書記官之職責如下: 一、辦理分配事務事項。 二、科長或股長指定各該科股職掌內之有關事項。 三、長官交辦事項。 四、其他有關事項。
  2. 2.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並應服從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調至高等行政法院協助法官辦事之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於職務權限內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但該辦事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之指揮命令與受其協助之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有牴觸者,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48條,書記官的職責包括辦理分配事務、執行科長或股長指定的事項、執行長官交辦的事項以及其他有關事項。書記官應該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的指揮命令執行職務。同時,根據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0條第3項的規定,書記官也應該服從依法調動至高等行政法院協助法官辦事的地方法院、分院、試署或候補法官的指揮命令執行職務。然而,如果該辦事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的指揮命令與受其協助的庭長、法官的指揮命令有衝突,書記官應該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的指揮命令。 範例: 根據行政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書記官可以被調動至地方法院協助法官辦事。例如,如果高等行政法院需要協助地方法院處理某一案件,書記官可以被調派過去協助地方法院的法官辦理該案件的相關事務。在這種情況下,書記官需要服從地方法院的法官的指揮命令來執行工作。

相關函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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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48 條規定:「書記官之職責如下: 一、辦理分配事務事項。 二、科長或股長指定各該科股職掌內之有關事項。 三、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