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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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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高等行政法院得視業務需要,置法官助理若干人;其遴聘及管理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2. 2.法官助理之職掌如下: 一、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 二、其他交辦事項。
  3. 3.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法官助理準用之。
  4. 4.法官助理應將辦理之事項確實登載工作日誌,並於月終送請法官、庭長、院長閱。如有必要,並得隨時調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48-1條內容如下: 1. 根據業務需要,高等行政法院可以僱用法官助理,具體的遴聘和管理事項由司法院決定。 參考資料: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48-1條 範例:高等行政法院在處理複雜的行政訴訟案件時,可能需要法官助理來協助審查程序和法律問題分析,以及資料蒐集等工作。 2. 法官助理的職掌如下: 一、根據法官的指示,處理訴訟案件的程序審查、法律問題的分析和資料的蒐集。 二、承擔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參考資料: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48-1條 範例:法官助理根據法官的指示,負責審查訴訟案件的程序以及進行法律問題的分析,同時也可以處理其他交辦的工作事項。 3. 第48條第2項的規定對法官助理適用。 參考資料: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48-1條 範例:根據規定,法官助理在執行職務時,適用於第48條第2項的相關規定。 4. 法官助理應準確記錄辦理的事項,並在月底提交法官、庭長、院長審核。如有需要,還可以在任何時候進行查閱。 參考資料: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48-1條 範例:法官助理在工作期間應詳細紀錄辦理的事項,並在每個月底提交法官、庭長和院長審核。同時,如果需要的話,也可以隨時查閱這些記錄。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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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48-1 條規定:「高等行政法院得視業務需要,置法官助理若干人;其遴聘及管理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法官助理之職掌如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4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