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48-1條內容如下: 1. 根據業務需要,高等行政法院可以僱用法官助理,具體的遴聘和管理事項由司法院決定。 參考資料: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48-1條 範例:高等行政法院在處理複雜的行政訴訟案件時,可能需要法官助理來協助審查程序和法律問題分析,以及資料蒐集等工作。 2. 法官助理的職掌如下: 一、根據法官的指示,處理訴訟案件的程序審查、法律問題的分析和資料的蒐集。 二、承擔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參考資料: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48-1條 範例:法官助理根據法官的指示,負責審查訴訟案件的程序以及進行法律問題的分析,同時也可以處理其他交辦的工作事項。 3. 第48條第2項的規定對法官助理適用。 參考資料: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48-1條 範例:根據規定,法官助理在執行職務時,適用於第48條第2項的相關規定。 4. 法官助理應準確記錄辦理的事項,並在月底提交法官、庭長、院長審核。如有需要,還可以在任何時候進行查閱。 參考資料: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48-1條 範例:法官助理在工作期間應詳細紀錄辦理的事項,並在每個月底提交法官、庭長和院長審核。同時,如果需要的話,也可以隨時查閱這些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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