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49條,高等行政法院設有人事室,擁有一位主任以及若干名科員。該人事室負責以下事項: 1. 機關組織及員額編制事項。 範例:人事室負責設計並管理高等行政法院的機關組織架構,包括確定各個部門的職位數量和排列結構。 2. 任免、遷調、送審、動態、請任、請免事項。 範例:人事室負責處理高等行政法院內的人事調動、任用、解聘、人事審查等相關事宜。 3. 差假、勤惰之考查及登記事項。 範例:人事室負責管理高等行政法院內的休假制度,並監督員工的出勤情況。 4. 平時考核、考績、獎懲事項。 範例:人事室負責進行對高等行政法院內員工的定期評估、考核以及發放獎勵和處分。 5. 考試、訓練、進修、出國事項。 範例:人事室負責組織和管理高等行政法院內員工的培訓、進修以及出國交流等相關活動。 6. 待遇、福利、各項補助之研擬審核事項。 範例:人事室負責制訂和審核高等行政法院員工的薪酬、福利以及各項補助政策。 7. 關於公務人員及眷屬保險、福利互助、員工康樂活動事項。 範例:人事室負責處理高等行政法院員工及其家屬的保險、福利互助以及員工康樂活動等事宜。 8. 關於退休、退職、資遣、撫卹事項。 範例:人事室負責處理高等行政法院員工的退休、退職、資遣、撫卹等相關事項。 9. 關於人事資料之登記、統計、編報、保管事項。 範例:人事室負責登記、統計、編報和保管高等行政法院員工的人事資料。 10. 其他有關人事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範例:人事室負責處理高等行政法院內的其他與人事相關的事務,以及執行院長交辦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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