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51條的規定,高等行政法院設有會計室,其職掌包括公務歲計、公務出納與公務財物之會計事項、預算、決算之編製事項、會計、現金財務、財物預算及工作之審核事項、營繕工程及購置財物之會同監辦事項、付款憑單與收支轉帳傳票之編製與覆核事項、各類會計帳簿之登錄事項、會計報表之編送事項、會計憑證、簿籍、報表及會計檔卷之保管事項、以及其他有關會計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這項法條確定了會計室的職權範圍,例如編製預算和決算、審核會計工作、編製會計報表、保管會計憑證和報表等。根據這項規定,會計室負責高等行政法院的財務管理和會計工作。 參考資料: 1.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2. 高等行政法院會計室工作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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