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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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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主辦文稿,應經由書記官長送請院長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59 條,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主辦的文稿,在提交前必須由書記官長送請院長核定。這條規程確保了相關單位的文件在提交之前經過正確的程序,經過書記官長審核後,再由院長核定。這樣可以確保文件的正確性和合法性。 舉例來說,當人事室需要提交一份關於行政人員任用的文件時,根據這條規程,該文件應由人事室的負責人起草,然後提交給書記官長。書記官長會審核文件的內容和格式,確保其符合法律和規章的要求。在書記官長審核後,文件再提交給院長進行最後的核定。這樣確保了文件的合法性和嚴謹性。

  • 書記官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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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59 條規定:「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主辦文稿,應經由書記官長送請院長核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5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