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主辦文稿,應經由書記官長送請院長核定。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59 條,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主辦的文稿,在提交前必須由書記官長送請院長核定。這條規程確保了相關單位的文件在提交之前經過正確的程序,經過書記官長審核後,再由院長核定。這樣可以確保文件的正確性和合法性。 舉例來說,當人事室需要提交一份關於行政人員任用的文件時,根據這條規程,該文件應由人事室的負責人起草,然後提交給書記官長。書記官長會審核文件的內容和格式,確保其符合法律和規章的要求。在書記官長審核後,文件再提交給院長進行最後的核定。這樣確保了文件的合法性和嚴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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