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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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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科或審查人員對於新收事件,應依收受之先後編號,並隨時依規定審查、分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63條,審查科或審查人員對於新收事件應按照收受的先後編號進行審查,並隨時依照相關規定進行分案。該條的目的是確保新收事件能夠按照順序進行審查處理,以確保公平和效率。具體的審查程序和分案方式則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法律和法院內部規定,如行政訴訟法等。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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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63 條規定:「審查科或審查人員對於新收事件,應依收受之先後編號,並隨時依規定審查、分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