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科或審查人員對於新收事件,應依收受之先後編號,並隨時依規定審查、分案。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63條,審查科或審查人員對於新收事件應按照收受的先後編號進行審查,並隨時依照相關規定進行分案。該條的目的是確保新收事件能夠按照順序進行審查處理,以確保公平和效率。具體的審查程序和分案方式則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法律和法院內部規定,如行政訴訟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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