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62條,該條規定了收文程序和對於密件的處理方式。 1. 根據該條第1項,所有收到的文件都需要由文書科進行摘編號,並在總收文簿或總收文清單上註明收文的年、月、日、時,然後再經院長核閱後進行分科擬辦。對於訴訟文件,還需要保存其信封。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62條,要求對收到的文件進行摘編號,這樣可以方便追蹤和管理文件。例如,當收到一份訴訟文件時,文書科會將其給予編號,並在總收文簿上註明詳細的收文資訊,這樣就可以更有效地進行後續的處理。 2. 根據該條第2項,對於密件文件,需要院長親自拆閱,並且在總收文簿上只編號,不摘由。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62條,對於被標記為密件的文件,院長需要親自拆閱,這樣可以確保機密資訊的安全性。在總收文簿上只編號,不摘由是為了保護文件的機密性,防止未授權的人員獲取機密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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