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61 條,該法規主要有下列兩點內容: 1. 各科室應該根據其職掌事務,設置各種簿冊和表單。這些簿冊和表單的格式可以由司法院統一規定。這意味著不同科室可以根據自己的職責設置不同的簿冊和表單,司法院可以統一制定這些簿冊和表單的格式。 2. 上述的簿冊和表單可以選擇以電腦登錄或列印清單的方式代替。這表示在使用簿冊和表單時,可以使用電腦系統進行登錄或列印清單,而不必手動填寫。 根據以上內容,我們可以舉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例子:假設高等行政法院的一個科室負責處理案件登記和分派的工作。根據法規,該科室應該設置相應的簿冊和表單,用於登記和分派案件。這些簿冊和表單的格式可能根據司法院的統一規定進行。此外,該科室也可以選擇使用電腦系統進行案件登記和分派,例如進行電腦登錄或列印案件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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