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承辦事項屬於例行或尋常性質者,應即循例擬稿或簽具意見送核,如其性質重要或有疑義者,應先簽請權責長官核示後再行辦理。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67條的規定,科室在處理例行或普通性質的事項時,應按照例行程序起草草稿或簽署意見並提交核示。但如果事項性質重要或存在疑義,則應先請示權責長官核示後再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https://www.judicial.gov.tw/lawssystem/module/04/6400.htm) 其中第67條規定了科室處理事項的程序和流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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