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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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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承辦事項屬於例行或尋常性質者,應即循例擬稿或簽具意見送,如其性質重要或有疑義者,應先簽請權責長官核示後再行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67條的規定,科室在處理例行或普通性質的事項時,應按照例行程序起草草稿或簽署意見並提交核示。但如果事項性質重要或存在疑義,則應先請示權責長官核示後再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https://www.judicial.gov.tw/lawssystem/module/04/6400.htm) 其中第67條規定了科室處理事項的程序和流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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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67 條規定:「各科室承辦事項屬於例行或尋常性質者,應即循例擬稿或簽具意見送核,如其性質重要或有疑義者,應先簽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