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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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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之卷宗,必須調閱時,應經科長或書記官長以上人員簽章,始得檢付。調取卷宗時,文書科管卷人員應予登錄,返還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74 條規定,當需要調閱保存的卷宗時,必須由科長或書記官長以上的人員簽章,方可檢付卷宗。在調取卷宗時,卷宗管理人員應進行登錄,並在返還時也須進行相同的程序。 根据上述規程,卷宗的調閱和返還必須遵守相應的程序,並由相應的職務級別的人員簽署。具體操作上,卷宗管理人員在調閱時需要進行登錄,以確保卷宗的正確性和完整性。這樣的安排有助於確保卷宗的安全和保密性,同時也便於後續調閱和使用。 例如,當一個律師需要調閱某個案件的卷宗時,依據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74 條的規定,他需要向相應的行政法院進行請求,並經過科長或書記官長以上職務的人員確認和簽章後方可檢付卷宗。在調閱過程中,卷宗管理人員需在登錄冊上記錄相關信息,確保卷宗的安全和正確性。待律師完成使用後,卷宗需按照相同的程序返還給卷宗管理人員,確保卷宗的完整性和保存狀態。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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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74 條規定:「保存之卷宗,必須調閱時,應經科長或書記官長以上人員簽章,始得檢付。調取卷宗時,文書科管卷人員應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7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