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73條的規定: 1. 訴訟卷宗、行政卷宗及各類表單應由文書科分別保存,訴訟卷宗並應依結案年月日順序保存之。 這條規定表示訴訟卷宗、行政卷宗以及各種表單應由文書科進行保存,而訴訟卷宗則應按照結案的年月日順序保存。 2. 卷宗、表單之歸檔及保存期限,準用司法院暨所屬法院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規定。 根據這條規定,卷宗和表單的歸檔和保存期限,應參照司法院及其所屬法院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的規定。 範例: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法院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的規定,一般民事判決的保存期限為10年,而刑事判決則是15年。因此,在保存行政法院的訴訟卷宗時,應依照該要點的規定執行,以確保保存期限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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