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監察院組織法第15條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釋義:根據監察院組織法第15條,該法自公布日起即生效,並且修正條文也同樣自公布日施行。這表示任何與監察院組織有關的條文在公布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該條文的目的是明確規定監察院的組織和運作,確保監察機關能有效履行其監察和監督職責。 範例:以最新的監察院組織法第15條修正案為例,假設該修正案於2021年4月1日公布,則該修正案自2021年4月1日起生效。這意味著從那一天開始,監察院的組織和運作將按照新的法規進行。例如,該法修正可能涉及監察院的職權和組織結構的調整,以加強監察機關的能力和效率。
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監察院會議規則及處務規程,由監察院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修改。
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條號修改。
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本法第三條之一,自本法公布日施行。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九條第一項,自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立法理由一、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自第二屆監察委員起,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爰增訂第二項。 二、為配合第二屆監察委員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一日就職,爰增訂第三項。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現行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乃階段性之施行規定,已無保留必要,爰予刪除。 二、本法之修正已無另訂施行日期之必要,爰參照一般立法例,修正第一項文字為「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俾臻明確。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本條增訂第二項。 二、明定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條次修改。
條號修改。
一、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自第二屆監察委員起,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爰增訂第二項。 二、為配合第二屆監察委員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一日就職,爰增訂第三項。
一、現行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乃階段性之施行規定,已無保留必要,爰予刪除。 二、本法之修正已無另訂施行日期之必要,爰參照一般立法例,修正第一項文字為「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俾臻明確。
一、本條增訂第二項。 二、明定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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