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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組織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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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 2.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監察院組織法第15條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釋義:根據監察院組織法第15條,該法自公布日起即生效,並且修正條文也同樣自公布日施行。這表示任何與監察院組織有關的條文在公布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該條文的目的是明確規定監察院的組織和運作,確保監察機關能有效履行其監察和監督職責。 範例:以最新的監察院組織法第15條修正案為例,假設該修正案於2021年4月1日公布,則該修正案自2021年4月1日起生效。這意味著從那一天開始,監察院的組織和運作將按照新的法規進行。例如,該法修正可能涉及監察院的職權和組織結構的調整,以加強監察機關的能力和效率。

立法沿革 7

(0360327 制定)

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0361223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0600402 修正)

監察院會議規則及處務規程,由監察院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修改。

(0640411 修正)

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條號修改。

(0811029 修正)

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本法第三條之一,自本法公布日施行。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九條第一項,自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立法理由一、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自第二屆監察委員起,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爰增訂第二項。   二、為配合第二屆監察委員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一日就職,爰增訂第三項。

(0861219 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現行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乃階段性之施行規定,已無保留必要,爰予刪除。   二、本法之修正已無另訂施行日期之必要,爰參照一般立法例,修正第一項文字為「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俾臻明確。

(1081210 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本條增訂第二項。   二、明定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60327 制定)

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0361223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0600402 修正)

條次修改。

(0640411 修正)

條號修改。

(0811029 修正)

一、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自第二屆監察委員起,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爰增訂第二項。   二、為配合第二屆監察委員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一日就職,爰增訂第三項。

(0861219 修正)

一、現行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乃階段性之施行規定,已無保留必要,爰予刪除。   二、本法之修正已無另訂施行日期之必要,爰參照一般立法例,修正第一項文字為「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俾臻明確。

(1081210 修正)

一、本條增訂第二項。   二、明定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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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組織法第 15 條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院組織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監察院組織法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