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會議規則及處務規程,由監察院定之。
根據監察院組織法第14條,監察院會議規則及處務規程由監察院自行訂定。這表示監察院有權根據自身需要和運作情況,制定會議規則和處務規程,以確保監察院的運作順利和有效。至於具體的會議規則和處務規程的內容,需要參考監察院相關的相關法規定,例如監察院組織法等。
監察院會議規則及處務規程,由監察院定之。
監察院會議規則及處務規程,由監察院定之。
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議事、法制、事務管理、人事行政、稽核、編輯、速記、文書、會計、統計、藥事、護理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立法理由本法條文內缺乏有關職位職系之規定,故予以增訂。
監察院會議規則及處務規程,由監察院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刪除,不保留條次。
監察院會議規則及處務規程,由監察院定之。
監察院會議規則及處務規程,由監察院定之。
本法條文內缺乏有關職位職系之規定,故予以增訂。
本條刪除,不保留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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