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應為每位委員聘用助理一人,與監察委員同進退。
監察院組織法第 13-1 條規定了監察院應聘用助理的事項。依據該法條,監察院應為每位監察委員聘用一名助理,這名助理與監察委員同進退。 參考資料: - 監察院組織法第 13-1 條
監察院應為每位委員聘用助理一人,與監察委員同進退。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目前每位監察委員配屬約聘專員一人,鑒於委員助理工作量及職責均相當繁重,亟需將助理法制化,爰增訂本條,並明定與監察委員同進退。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目前每位監察委員配屬約聘專員一人,鑒於委員助理工作量及職責均相當繁重,亟需將助理法制化,爰增訂本條,並明定與監察委員同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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