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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組織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監察院設會計室、統計室、人事室及政風室,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人事及政風事項。
  2. 會計室、統計室、人事室及政風室各置主任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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