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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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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機關依廢止事務管理規則及工友管理要點進用之工友(含技工、駕駛)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須精簡,且符合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條件,並經服務機關同意者,得辦理自願退休。
  2. 2.前項人員於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優惠退離期間不符合退休條件者,得辦理資遣
  3. 3.第一項人員之退休金、前項人員之資遣給與標準,除依勞動基準法、工友管理要點及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等相關規定辦理外,並一次加發七個月之餉給總額慰助金;延後自願退休、資遣者,自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優惠退離期間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減發一個月之餉給總額慰助金,遞減至優惠退離期間,不再發給。
  4. 4.工友屆齡命令退休生效日係於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優惠退離期間內者,其加發之餉給總額慰助金,依提前退休之月數,每提前一個月發給一個月之餉給總額慰助金。
  5. 5.前二項所稱一個月期間之計算,準用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
  6. 6.第三項及第四項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時,應由再任機關按比例收繳原加發之餉給總額慰助金,並繳回原給與機關或整併改隸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
  7. 7.第三項、第四項及前項所稱餉給總額慰助金,指退休、資遣當月所支本(年功)餉及專業加給。加發餉給總額慰助金所需預算,由原服務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第15條的內容,以下是每一項款的釋義及相關範例: 1.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各機關在進行組織調整時,如果需要精簡工友(包括技工和駕駛),只要符合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的條件,並經過服務機關的同意,工友可以辦理自願退休。 範例:某機關進行組織調整,需要精簡工友,其中一個技工達到了退休條件並得到了機關的同意,他可以選擇自願退休。 2. 根據第二項的規定,如果工友在優惠退離期間不符合退休條件,可以辦理資遣。 範例:某機關進行組織調整,一位工友不符合退休條件,但在優惠退離期間內,機關決定將他資遣。 3. 根據第三項的規定,工友的退休金和資遣給與標準,除了遵守勞動基準法、工友管理要點和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等相關規定外,還可以一次性加發七個月的餉給總額慰助金。如果延後自願退休或資遣,每延後一個月就減少一個月的餉給總額慰助金,直到優惠退離期間結束後不再發放。 範例:一位工友申請自願退休,他的退休金按照相關規定計算,並一次性加發了七個月的餉給總額慰助金。 4. 根據第四項的規定,如果工友屆齡命令退休的生效日在優惠退離期間內,他可以根據提前退休的月數一次性發放提前退休金。 範例:一位工友在優惠退離期間內屆齡命令退休,他根據提前退休的月數獲得了提前退休金。 5. 第五項解釋了一個月期間的計算方法,適用第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 範例:根據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計算一個月的期間。 6. 根據第六項的規定,如果工友在退休或資遣生效日起的七個月內再次擔任有給公職,再次任職機關應按比例收回原加發的餉給總額慰助金。 範例:一位工友在退休後的七個月內再次擔任有給公職,他再次任職機關根據比例收回了原加發的餉給總額慰助金。 7. 第七項解釋了餉給總額慰助金的含義,指的是退休或資遣當月所支付的本(年功)餉及專業加給。餉給總額慰助金所需的預算由原服務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範例:一位工友在退休或資遣當月獲得了本(年功)餉及專業加給。 參考資料:《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工友管理要點》等相關法規文件及法源解釋。

立法沿革 1

(0990112 制定)

各機關依廢止前事務管理規則及工友管理要點進用之工友(含技工、駕駛)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須精簡,且符合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條件,並經服務機關同意者,得辦理自願退休。   前項人員於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優惠退離期間不符合退休條件者,得辦理資遣。   第一項人員之退休金、前項人員之資遣給與標準,除依勞動基準法、工友管理要點及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等相關規定辦理外,並一次加發七個月之餉給總額慰助金;延後自願退休、資遣者,自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優惠退離期間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減發一個月之餉給總額慰助金,遞減至優惠退離期間,不再發給。   工友屆齡命令退休生效日係於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優惠退離期間內者,其加發之餉給總額慰助金,依提前退休之月數,每提前一個月發給一個月之餉給總額慰助金。   前二項所稱一個月期間之計算,準用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   第三項及第四項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時,應由再任機關按比例收繳原加發之餉給總額慰助金,並繳回原給與機關或整併改隸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   第三項、第四項及前項所稱餉給總額慰助金,指退休、資遣當月所支本(年功)餉及專業加給。加發餉給總額慰助金所需預算,由原服務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及達成員額精簡之目的,並維持工友與公務人員間權益衡平,爰參照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有關公務人員自願退休之年資要件規定,訂定第一項工友自願退休及第二項工友資遣等要件規定。   二、另參照第十二條有關公務人員辦理自願退休、屆齡提前退休及資遣者之加發慰助金以及其他相關規定,爰訂定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

(0990112 制定)

一、為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及達成員額精簡之目的,並維持工友與公務人員間權益衡平,爰參照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有關公務人員自願退休之年資要件規定,訂定第一項工友自願退休及第二項工友資遣等要件規定。   二、另參照第十二條有關公務人員辦理自願退休、屆齡提前退休及資遣者之加發慰助金以及其他相關規定,爰訂定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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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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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第 15 條規定:「各機關依廢止前事務管理規則及工友管理要點進用之工友(含技工、駕駛)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須精簡,且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第 1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