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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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條文,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第16條,包含以下內容: 1. 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人員因行政院組織調整而隨同移撥者,由原服務機關列冊交由新職機關繼續執行。根據這條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提前申請復職的話,新職機關應予以准許。而依照法律復職或回職復薪的人員,如果不願意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移撥,可以根據本條例的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舉例來說,如果在組織調整過程中,某公務人員被調動到新的職位,並提出復職申請,新的職機構應該准許他復職。 2. 前項人員於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以後復職或回職復薪者,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辦理。根據這條規定,如果在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之後,人員復職或回職復薪,應根據第九條和第十條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理。例如,如果在組織調整生效後,某人員被調回原職位並恢復原薪酬,則應按照第九條和第十條的規定進行相應的手續。 以上解釋參考了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第16條的內容,並且根據該法條提供的相關參考資料進行了說明。
立法沿革 1 版
(0990112 制定)
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人員因行政院組織調整而隨同移撥者,由原服務機關列冊交由新職機關繼續執行。留職停薪人員提前申請復職者,應准其復職。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人員,不願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移撥者,得依本條例規定辦理退休、資遣。 前項人員於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以後復職或回職復薪者,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休職名詞
- 停職名詞
- 免職名詞
- 復職名詞
- 資遣名詞
- 第九條、第十條條文
-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 第 9 條條文
-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 第 10 條條文
(0990112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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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