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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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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人員因行政院組織調整而隨同移撥者,由原服務機關列冊交由新職機關繼續執行。留職停薪人員提前申請復職者,應准其復職。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人員,不願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移撥者,得依本條例規定辦理退休、資遣
  2. 2.前項人員於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以後復職或回職復薪者,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條文,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第16條,包含以下內容: 1. 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人員因行政院組織調整而隨同移撥者,由原服務機關列冊交由新職機關繼續執行。根據這條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提前申請復職的話,新職機關應予以准許。而依照法律復職或回職復薪的人員,如果不願意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移撥,可以根據本條例的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舉例來說,如果在組織調整過程中,某公務人員被調動到新的職位,並提出復職申請,新的職機構應該准許他復職。 2. 前項人員於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以後復職或回職復薪者,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辦理。根據這條規定,如果在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之後,人員復職或回職復薪,應根據第九條和第十條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理。例如,如果在組織調整生效後,某人員被調回原職位並恢復原薪酬,則應按照第九條和第十條的規定進行相應的手續。 以上解釋參考了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第16條的內容,並且根據該法條提供的相關參考資料進行了說明。

立法沿革 1

(0990112 制定)

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人員因行政院組織調整而隨同移撥者,由原服務機關列冊交由新職機關繼續執行。留職停薪人員提前申請復職者,應准其復職。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人員,不願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移撥者,得依本條例規定辦理退休、資遣。   前項人員於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以後復職或回職復薪者,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90112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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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第 16 條規定:「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人員因行政院組織調整而隨同移撥者,由原服務機關列冊交由新職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第 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