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於年度預算執行中成立,其因調配人力移撥員額及業務時,所需各項相關經費,得由移撥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52條為有關少年及家事法院的預算執行的規定。根據該條,少年及家事法院在年度預算執行中成立,若需要調配人力移撥員額及業務時,相關的經費可以由移撥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進行調整支應,並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的限制。 參考資料:行政院少年及家庭福利事業主管機關「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施行細則」,2011年3月31日修正,第11條。以及《中華民國預算法》。
少年及家事法院於年度預算執行中成立,其因調配人力移撥員額及業務時,所需各項相關經費,得由移撥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少年及家事法院或有於年度預算執行中成立之可能,爰參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二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第二十六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四條,明定本條,以避免調配人力移撥員額及業務所需相關經費無著,原移撥機關預算又受預算法相關規定限制無法調整支應之問題。
少年及家事法院或有於年度預算執行中成立之可能,爰參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二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第二十六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四條,明定本條,以避免調配人力移撥員額及業務所需相關經費無著,原移撥機關預算又受預算法相關規定限制無法調整支應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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