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調解委員參加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課程、應邀出席集會或受司法院、行政法院表揚者,得經聘任法院院長事前許可,準用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支領費用。
根據我所掌握的資料,我不知道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26條的具體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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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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