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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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依國民大會組織法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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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國民大會組織法第七條規定,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1條規定了會議的定義以及適用範圍。根據該規定,會議是指三人以上按照一定的規則進行討論,以達成決議並解決問題的行為。此外,該規則適用於各級議事機關、行政機關、人民團體、企業組織等的會議,以及各種審查會、委員會等提供意見的議事活動。其中,會議應該有議事紀錄,記錄討論事項、表決方法和結果。表決原則上要求獲得參加表決人數的多數同意,如果出現同數情況且主席不參與表決,則視為否決。此外,主席還可以在一些特定情況下徵詢全體出席人的意見,如果沒有異議,則視為認可。以上規定適用於3人以上的會議形式,包括國民大會。根據我所了解的資料,國民大會組織法並定義相關的規範。
- 第七條條文
- 國民大會組織法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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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