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集會相關規則或辦法,由秘書長擬訂,提報主席團核定後施行。
根據國民大會組織法第7條,國民大會集會相關規則或辦法是由秘書長擬訂的,然後經過主席團的核定後才能施行。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國民大會的集會遵循一定的規則和程序。秘書長在擬訂相關規則或辦法時應詳細考慮國民大會的特定需求和情況,以確保集會能夠順利進行。這條法規的實際應用例子可能包括秘書長根據國民大會的時間表和議程安排,提出集會的時間、場所、議程和相關的程序規範等。最新的參考資料可能是國民大會的法規指引或過去的相關集會紀錄。
國民大會設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案審查委員會、紀律委員會;必要時得設特種委員會。 各委員會之組織,由主席團提請大會決定之。
國民大會開會時,得設程序委員會、紀律委員會;修憲及行使同意權時,得設審查委員會。各委員會之組織,由國民大會定之。
立法理由國民大會設置各種常設委員會並無必要,僅須依需要設置特種委員會,爰將原條文修正為:「國民大會開會時,得設程序委員會、紀律委員會;修憲及行使同意權時,得設審查委員會。各委員會之組織,由國民大會定之。」
國民大會集會相關規則或辦法,由秘書長擬訂,提報主席團核定後施行。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國民大會設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案審查委員會、紀律委員會;必要時得設特種委員會。 各委員會之組織,由主席團提請大會決定之。
國民大會設置各種常設委員會並無必要,僅須依需要設置特種委員會,爰將原條文修正為:「國民大會開會時,得設程序委員會、紀律委員會;修憲及行使同意權時,得設審查委員會。各委員會之組織,由國民大會定之。」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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