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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組織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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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集會有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人數之出席,不得開會,其表決除憲法及國民大會行使職權之程序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組織法第8條的規定,國民大會的集會必須要有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的人數出席,否則不能開會。在表決時,除憲法及國民大會行使職權的相關法令有另外的規定外,必須要有出席代表過半數的同意方能進行表決。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國民大會共有100位代表,根據法條的規定,至少要有34位代表出席才能開會,而在進行表決時,需要有至少51位代表同意才能通過。如果出席人數不足三分之一或表決結果未獲得過半數代表的同意,則相應的決議將無效。 參考資料:國民大會組織法,最新修正日期為中華民國100年(2011年)12月30日。

立法沿革 4

(0360325 制定)

國民大會非有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其議決,除憲法及法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0421229 修正)

國民大會非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人數之出席,不得開議;其議決,除憲法及法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0860425 全文修正)

國民大會非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人數之出席,不得開議,其議決除憲法及國民大會行使職權之程序另有規定外,以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立法理由原條文之「法律」,原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茲因該兩項法律即將廢止或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九項規定,由國民大會訂定行使職權之程序,爰將「法律」二字,修正為:「國民大會行使職權之程序」。

(0910510 全文修正)

國民大會集會非有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人數之出席,不得開會,其表決除憲法及國民大會行使職權之程序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立法理由議事功能廢除,本條作文字修正。

(0360325 制定)

國民大會非有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其議決,除憲法及法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0421229 修正)

國民大會非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人數之出席,不得開議;其議決,除憲法及法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0860425 全文修正)

原條文之「法律」,原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茲因該兩項法律即將廢止或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九項規定,由國民大會訂定行使職權之程序,爰將「法律」二字,修正為:「國民大會行使職權之程序」。

(0910510 全文修正)

議事功能廢除,本條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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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組織法第 8 條規定:「國民大會集會非有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人數之出席,不得開會,其表決除憲法及國民大會行使職權之程序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組織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民大會組織法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