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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組織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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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置秘書長一人,由主席團遴選國民大會代表兼任之,承主席團之命處理會務;其任期與國民大會代表同。秘書長未經主席團遴選產生前,得經政黨協商,由國民大會代表當選人代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組織法第9條規定,國民大會設置一位秘書長,由主席團從國民大會代表中遴選兼任,負責處理會務,任期與國民大會代表相同。在秘書長未經主席團遴選產生之前,可以經由政黨協商,由國民大會代表當選者代理職務。 根據司法院所說的參考例子裡的第一段,總統府組織法第一條規定總統依據憲法行使職權,設立總統府。而根據跟在後面的第二段,總統府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總統之命,綜理總統府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這表示秘書長依法為總統府的法定代理人。根據總統府處務規程第五條,秘書長為本府首長,綜理府內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這再次確認了秘書長的法定代理人身份。

立法沿革 3

(0360325 制定)

國民大會會議之表決方法,得由主席酌定以舉手、起立或投票行之。   前項表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0860425 全文修正)

國民大會置秘書長一人,經議長遴選報告大會後,特派之,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閉會期間秘書長出缺時得先行遴派代理。   秘書長應於新任秘書長人選,依法產生就職之日解職。

立法理由一、國民大會改設議長、副議長後,秘書長之任命方式,改由議長遴選並經報告大會後特派之。惟閉會期間秘書長出缺時,為免影響會務之推行,特列第二項規定得先行遴派代理。   二、秘書長仍為特派,副秘書長改為簡任第十四職等。   三、在議長未依法產生就職前,為使秘書長代行議長職權具有合法性,特列第三項。

(0910510 全文修正)

國民大會置秘書長一人,由主席團遴選國民大會代表兼任之,承主席團之命處理會務;其任期與國民大會代表同。秘書長未經主席團遴選產生前,得經政黨協商,由國民大會代表當選人代理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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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0325 制定)

國民大會會議之表決方法,得由主席酌定以舉手、起立或投票行之。   前項表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0860425 全文修正)

一、國民大會改設議長、副議長後,秘書長之任命方式,改由議長遴選並經報告大會後特派之。惟閉會期間秘書長出缺時,為免影響會務之推行,特列第二項規定得先行遴派代理。   二、秘書長仍為特派,副秘書長改為簡任第十四職等。   三、在議長未依法產生就職前,為使秘書長代行議長職權具有合法性,特列第三項。

(0910510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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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組織法第 9 條規定:「國民大會置秘書長一人,由主席團遴選國民大會代表兼任之,承主席團之命處理會務;其任期與國民大會代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組織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民大會組織法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