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置秘書長一人,由主席團遴選國民大會代表兼任之,承主席團之命處理會務;其任期與國民大會代表同。秘書長未經主席團遴選產生前,得經政黨協商,由國民大會代表當選人代理之。
根據國民大會組織法第9條規定,國民大會設置一位秘書長,由主席團從國民大會代表中遴選兼任,負責處理會務,任期與國民大會代表相同。在秘書長未經主席團遴選產生之前,可以經由政黨協商,由國民大會代表當選者代理職務。 根據司法院所說的參考例子裡的第一段,總統府組織法第一條規定總統依據憲法行使職權,設立總統府。而根據跟在後面的第二段,總統府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總統之命,綜理總統府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這表示秘書長依法為總統府的法定代理人。根據總統府處務規程第五條,秘書長為本府首長,綜理府內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這再次確認了秘書長的法定代理人身份。
國民大會會議之表決方法,得由主席酌定以舉手、起立或投票行之。 前項表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國民大會置秘書長一人,經議長遴選報告大會後,特派之,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閉會期間秘書長出缺時得先行遴派代理。 秘書長應於新任秘書長人選,依法產生就職之日解職。
立法理由一、國民大會改設議長、副議長後,秘書長之任命方式,改由議長遴選並經報告大會後特派之。惟閉會期間秘書長出缺時,為免影響會務之推行,特列第二項規定得先行遴派代理。 二、秘書長仍為特派,副秘書長改為簡任第十四職等。 三、在議長未依法產生就職前,為使秘書長代行議長職權具有合法性,特列第三項。
國民大會置秘書長一人,由主席團遴選國民大會代表兼任之,承主席團之命處理會務;其任期與國民大會代表同。秘書長未經主席團遴選產生前,得經政黨協商,由國民大會代表當選人代理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國民大會會議之表決方法,得由主席酌定以舉手、起立或投票行之。 前項表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一、國民大會改設議長、副議長後,秘書長之任命方式,改由議長遴選並經報告大會後特派之。惟閉會期間秘書長出缺時,為免影響會務之推行,特列第二項規定得先行遴派代理。 二、秘書長仍為特派,副秘書長改為簡任第十四職等。 三、在議長未依法產生就職前,為使秘書長代行議長職權具有合法性,特列第三項。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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