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未集會期間之業務,由立法院派員辦理之。
根據國民大會組織法第10條,國民大會在未集會期間的業務將由立法院派員進行辦理。這意味著當國民大會未召開時,立法院將派遣人員代為處理相關業務。然而,具體的詳細規定及範例信息可以進一步查閱相關法規或有關機構的文件,以便獲取更詳細和具體的資訊。
國民大會會議時,主席有維持議場秩序之權責,代表如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議場秩序之行為,主席得警告或制止,並得禁止其發言;其情節重大者,得付懲戒。
國民大會秘書長承議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襄助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增列秘書長、副秘書長之職掌。
國民大會未集會期間之業務,由立法院派員辦理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國民大會職權大部份移轉至立法院,故國民大會未集會期間之業務,由立法院派員辦理之。
國民大會會議時,主席有維持議場秩序之權責,代表如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議場秩序之行為,主席得警告或制止,並得禁止其發言;其情節重大者,得付懲戒。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增列秘書長、副秘書長之職掌。
一、本條新增。 二、國民大會職權大部份移轉至立法院,故國民大會未集會期間之業務,由立法院派員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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