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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組織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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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未集會期間之業務,由立法院派員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組織法第10條,國民大會在未集會期間的業務將由立法院派員進行辦理。這意味著當國民大會未召開時,立法院將派遣人員代為處理相關業務。然而,具體的詳細規定及範例信息可以進一步查閱相關法規或有關機構的文件,以便獲取更詳細和具體的資訊。

立法沿革 3

(0360325 制定)

國民大會會議時,主席有維持議場秩序之權責,代表如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議場秩序之行為,主席得警告或制止,並得禁止其發言;其情節重大者,得付懲戒。

(0860425 全文修正)

國民大會秘書長承議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襄助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增列秘書長、副秘書長之職掌。

(0910510 全文修正)

國民大會未集會期間之業務,由立法院派員辦理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國民大會職權大部份移轉至立法院,故國民大會未集會期間之業務,由立法院派員辦理之。

(0360325 制定)

國民大會會議時,主席有維持議場秩序之權責,代表如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議場秩序之行為,主席得警告或制止,並得禁止其發言;其情節重大者,得付懲戒。

(0860425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增列秘書長、副秘書長之職掌。

(091051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國民大會職權大部份移轉至立法院,故國民大會未集會期間之業務,由立法院派員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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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組織法第 10 條規定:「國民大會未集會期間之業務,由立法院派員辦理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組織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民大會組織法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