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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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長於每次會議查點出席人數,如已足法定人數時,主席即宣告開會。屆開會時間不足法定人數,主席得延長三十分鐘,延長兩次仍不足法定人數時,主席即宣告延會或改開談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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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13條的規定,秘書長在每次會議前應查點出席人數,若已達到法定人數,則主席宣告開會。如果在開會時間結束前無法達到法定人數,則主席可以延長三十分鐘的時間,連續延長兩次仍無法達到法定人數,則主席宣告延會或改開談話會。 作為範例,例如在一次國民大會的會議中,秘書長查點後發現已有250人出席,而法定人數為200人,所以主席宣告開會。另一個例子是,在延長的兩次時間內,每次都只有180人出席,無法達到法定人數,所以主席宣告延會或改開談話會。
- 宣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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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