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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議事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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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長於每次會議查點出席人數,如已足法定人數時,主席即宣告開會。屆開會時間不足法定人數,主席得延長三十分鐘,延長兩次仍不足法定人數時,主席即宣告延會或改開談話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13條的規定,秘書長在每次會議前應查點出席人數,若已達到法定人數,則主席宣告開會。如果在開會時間結束前無法達到法定人數,則主席可以延長三十分鐘的時間,連續延長兩次仍無法達到法定人數,則主席宣告延會或改開談話會。 作為範例,例如在一次國民大會的會議中,秘書長查點後發現已有250人出席,而法定人數為200人,所以主席宣告開會。另一個例子是,在延長的兩次時間內,每次都只有180人出席,無法達到法定人數,所以主席宣告延會或改開談話會。

  • 宣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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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 13 條規定:「秘書長於每次會議查點出席人數,如已足法定人數時,主席即宣告開會。屆開會時間不足法定人數,主席得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