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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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議開會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必要時,經主席團會議通過得增(減)開會時間或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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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国民大会议事规则第12条,本会议的开会时间为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在必要时,经过主席团会议的讨论通过,可以增加(减少)会议的时间或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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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