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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議事規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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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會開會時,出席代表提出權宜問題、秩序問題、會議詢問或其他程序之動議時,應以書面提出,由主席逕為決定之宣告
  2. 2.前項宣告,如有出席代表三十人以上表示異議,不經討論,主席即付表決。該異議未獲出席代表過半數贊成時,仍維持主席之宣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18條共分為兩項。第一項規定,當國民大會開會時,若有代表提出權宜問題、秩序問題、會議詢問或其他程序之動議,應以書面方式提出,由主席進行宣告並決定。第二項規定,若前述宣告引起三十位以上代表的異議,不經討論即進入表決階段。若該異議未獲得出席代表過半數的贊成,主席的宣告仍然有效。 根據上述指引,根據傳統翻譯,該條第一項規定了動議的提出方式和主席的決定權,而第二項規定了當異議達到一定數量時的處理方式。然而,可以確認此答案是否正確,需要針對國民大會議事規則中的第18條進行進一步查詢。

  • 宣告名詞
  • 異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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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 18 條規定:「本會開會時,出席代表提出權宜問題、秩序問題、會議詢問或其他程序之動議時,應以書面提出,由主席逕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