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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議事規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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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會時間已屆而議事未畢,主席得徵詢大會同意,酌予延長時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17條,當散會時間即將到來而議事尚未結束時,主席可以徵詢大會的同意,酌情延長時間。這表示主席有權決定是否要延長會議的時間,但必須經過大會的同意才能實施延長。具體的延長時間長短則是依照大會的同意而定。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議事能夠充分討論,並在必要時延長會議時間以完成議程。 參考資料: 《國民大會議事規則》(司法院公報版):https://www.judicial.gov.tw/law_out/Publish3.aspx?typeid=18&cid=193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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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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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 17 條規定:「散會時間已屆而議事未畢,主席得徵詢大會同意,酌予延長時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