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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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會時間已屆而議事未畢,主席得徵詢大會同意,酌予延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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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17條,當散會時間即將到來而議事尚未結束時,主席可以徵詢大會的同意,酌情延長時間。這表示主席有權決定是否要延長會議的時間,但必須經過大會的同意才能實施延長。具體的延長時間長短則是依照大會的同意而定。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議事能夠充分討論,並在必要時延長會議時間以完成議程。 參考資料: 《國民大會議事規則》(司法院公報版):https://www.judicial.gov.tw/law_out/Publish3.aspx?typeid=18&cid=193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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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