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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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日程所列之議案議畢或散會時間已屆,主席即宣告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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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16條,當議事日程所列之議案議畢或散會時間已屆時,主席應宣告散會。根據該條規定,主席有權決定議會的開始和結束時間,並根據議事日程的進展情況來宣布散會。這意味著主席在確保議事程序順利進行的同時,也負責確定議會的結束時間。這是一個常見的議事規則,用於確保會議的有效進行。
- 宣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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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