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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經營自由港區事業,應提具營運計畫書、貨物控管、貨物通關及帳務處理作業說明書,連同相關文件,向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申請入區籌設及營運許可。
  2. 前項事業申請入區籌設及營運許可應具備之資格、營運組織型態、申請程序、檢附之文件、各項營運控管作業、帳務處理、許可之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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