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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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行政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依下列之規定︰ 一、行政院應於每年二月一日以前,將該年施政方針及上年七月至十二月之施政報告印送全體立法委員,並由行政院院長於二月底前提出報告。 二、行政院應於每年九月一日以前,將該年一月至六月之施政報告印送全體立法委員,並由行政院院長於九月底前提出報告。 三、新任行政院院長應於就職後兩週內,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之報告,並於報告日前三日將書面報告印送全體立法委員。
- 2.立法院依前項規定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提出口頭質詢之會議次數,由程序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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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律文本,《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6條》主要涉及到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的规定。根据第1款的规定,行政院应在每年2月1日前将当年施政方針及上年7月至12月的施政報告印送给全體立法委員,并由行政院院長在2月底前提出报告。根据第2款的规定,行政院应在每年9月1日前将当年1月至6月的施政報告印送给全體立法委員,并由行政院院長在9月底前提出报告。根据第3款的规定,新任行政院院長应在就職後兩週內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之報告,并在報告日前三日將書面報告印送給全體立法委員。至于第2項規定,立法院對於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提出口頭質詢的會議次數,則由程序委員會定之。 以證人參考資料為例,根據《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五項,程序委員會為行政院設置之組織,負責決定立法院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提出口頭質詢的會議次數。 请注意,以上參考資料僅為舉例用途,實際使用時應使用最新版本的相關法規和相關文件。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880112 制定)
行政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依下列之規定: 一、行政院應於每年二月一日以前,將該年施政方針及上年七月至十二月之施政報告印送全體立法委員,並由行政院院長於二月底前提出報告。 二、行政院應於每年九月一日以前,將該年一月至六月之施政報告印送全體立法委員,並由行政院院長於九月底前提出報告。 三、新任行政院院長應於就職後兩週內,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之報告,並於報告日前三日將書面報告印送全體立法委員。 立法院依前項規定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提出口頭質詢之會議次數,由程序委員會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行政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與施政報告,及立法院向行政院院長、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提出質詢之規定。
- 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條文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3 條條文
明定行政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與施政報告,及立法院向行政院院長、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提出質詢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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