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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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行政院遇有重要事項發生,或施政方針變更時,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應向立法院院會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 2.前項情事發生時,如有立法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議決,亦得邀請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向立法院院會報告,並備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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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7條,有以下兩個款項: 1. 根據第一項,當行政院遇到重要事項發生或施政方針變更時,行政院院長或相關部會首長應向立法院院會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2. 根據第二項,如果有立法委員提議,連署或附議人數達到十五人以上,經立法院院會議決後,也可以邀請行政院院長或相關部會首長向立法院院會報告並備質詢。 舉例而言,當行政院院長或相關部會首長需要向立法院院會報告有關重要事項或施政方針的變更時,他們會提出報告並接受立法委員的質詢。如果有立法委員提議並經院會議決後,也可以邀請行政院院長或相關部會首長來報告並接受質詢。這些行為都是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7條的規範範圍內。
立法沿革 2 版
(0880112 制定)
行政院遇有重要事項發生,或施政方針變更時,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應向立法院院會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前項情事發生時,如有立法委員提議,三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議決,亦得邀請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向立法院院會報告,並備質詢。
立法理由一、明定行政院遇有重要事項發生或施政方針變更時,應向立法院院會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二、明定立法委員提議邀請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向院會報告,並提出質詢之程序。
(0961130 修正)
行政院遇有重要事項發生,或施政方針變更時,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應向立法院院會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前項情事發生時,如有立法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議決,亦得邀請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向立法院院會報告,並備質詢。
立法理由配合立法委員人數減半,按比例酌減本條連署或附議人數半數。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明定行政院遇有重要事項發生或施政方針變更時,應向立法院院會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二、明定立法委員提議邀請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向院會報告,並提出質詢之程序。
配合立法委員人數減半,按比例酌減本條連署或附議人數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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