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17 條
- 1.行政院遇有重要事項發生,或施政方針變更時,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應向立法院院會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 2.前項情事發生時,如有立法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議決,亦得邀請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向立法院院會報告,並備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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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7條,有以下兩個款項: 1. 根據第一項,當行政院遇到重要事項發生或施政方針變更時,行政院院長或相關部會首長應向立法院院會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2. 根據第二項,如果有立法委員提議,連署或附議人數達到十五人以上,經立法院院會議決後,也可以邀請行政院院長或相關部會首長向立法院院會報告並備質詢。 舉例而言,當行政院院長或相關部會首長需要向立法院院會報告有關重要事項或施政方針的變更時,他們會提出報告並接受立法委員的質詢。如果有立法委員提議並經院會議決後,也可以邀請行政院院長或相關部會首長來報告並接受質詢。這些行為都是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7條的規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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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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