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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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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立法委員對於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之施政方針、施政報告及其他事項,得提出口頭或書面質詢。
  2. 2.前項口頭質詢分為政黨質詢及立法委員個人質詢,均以即問即答方式為之,並得採用聯合質詢。但其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3. 3.政黨質詢先於個人質詢進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8條的規定: 1. 立法委員有權對行政院院長和各部會首長的施政方針、施政報告和其他事項進行口頭或書面質詢。 2. 口頭質詢分為政黨質詢和立法委員個人質詢,均以即問即答的方式進行。並且可以進行聯合質詢,但參與聯合質詢的立法委員人數不能超過三人。 3. 政黨質詢優先於個人質詢進行。 根據這一法條,立法委員有權對行政院院長和各部會首長的施政方針等進行質詢。這些質詢可以是口頭或書面形式的。在口頭質詢中,可以分為政黨質詢和個人質詢,並且可以進行聯合質詢,但參與聯合質詢的立法委員人數不能超過三人。政黨質詢的優先順序較高於個人質詢。 例如,立法委員在立法院會議中可以對行政院院長提出質詢,這是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的一部分。立法委員可以對於行政院的施政方針和決策進行質詢,以促進行政的進步。這樣的質詢並不意味著行政機關必須接受立法委員的指揮。 另外,在聯合質詢中,立法委員有機會與其他立法委員一同對行政院院長或部會首長進行質詢。這樣的質詢可以增加質詢的效果和覆蓋範圍,但參與聯合質詢的立法委員人數不能超過三人。 此外,立法委員還可以以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的名義召開協調會,邀請與其所掌理法律、預算等議案和行政機關的相關人員出席。這些行為也屬於立法委員的職務範圍內。例如,立法委員可以邀請相關行政機關的人員出席協調會,討論與其職務相關的事項,這些行為與立法委員的職權有直接、密切的關聯。 總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8條規定了立法委員對行政院院長和各部會首長進行質詢的權限和限制。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時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880112 制定)

立法委員對於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之施政方針、施政報告及其他事項,得提出口頭或書面質詢。   前項口頭質詢分為政黨質詢及立法委員個人質詢,並得採用聯合質詢,但其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立法理由一、明定立法委員對於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之質詢,得分為口頭或書面質詢。   二、明定口頭質詢分為政黨質詢及委員個人質詢兩種類別。

(0890512 修正)

立法委員對於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之施政方針、施政報告及其他事項,得提出口頭或書面質詢。   前項口頭質詢分為政黨質詢及立法委員個人質詢,均以即問即答方式為之,並得採用聯合質詢。但其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政黨質詢先於個人質詢進行。

立法理由一、為落實對行政部門之監督,並有效進行政策辯論,修正第二項,明定質詢答復以即問即答方式為之。   二、增訂第三項,明定政黨質詢先於個人質詢進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80112 制定)

一、明定立法委員對於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之質詢,得分為口頭或書面質詢。   二、明定口頭質詢分為政黨質詢及委員個人質詢兩種類別。

(0890512 修正)

一、為落實對行政部門之監督,並有效進行政策辯論,修正第二項,明定質詢答復以即問即答方式為之。   二、增訂第三項,明定政黨質詢先於個人質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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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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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8 條規定:「立法委員對於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之施政方針、施政報告及其他事項,得提出口頭或書面質詢。前項口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