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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立法委員對於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之施政方針、施政報告及其他事項,得提出口頭或書面質詢。
  2. 前項口頭質詢分為政黨質詢及立法委員個人質詢,均以即問即答方式為之,並得採用聯合質詢。但其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3. 政黨質詢先於個人質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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