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19 條
- 1.每一政黨詢答時間,以各政黨黨團提出人數乘以三十分鐘行之。但其人數不得逾該黨團人數二分之一。
- 2.前項參加政黨質詢之委員名單,由各政黨於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前一日向秘書長提出。
- 3.代表政黨質詢之立法委員,不得提出個人質詢。
- 4.政黨質詢時,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皆應列席備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9條規定了政黨質詢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規定: 1. 每一政黨的詢答時間是根據該黨團的人數乘以30分鐘,但是人數不得超過該黨團人數的二分之一。 參考資料:立法院職權行使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10015) 2. 各政黨需要在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前一天向秘書長提出代表政黨質詢的委員名單。 參考資料:立法院職權行使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10015) 3. 代表政黨質詢的立法委員不能提出個人質詢。 參考資料:立法院職權行使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10015) 4. 在政黨質詢時,行政院院長和各部會首長都應該列席備詢。 參考資料:立法院職權行使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10015)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