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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每一政黨詢答時間,以各政黨黨團提出人數乘以三十分鐘行之。但其人數不得逾該黨團人數二分之一。
  2. 前項參加政黨質詢之委員名單,由各政黨於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前一日向秘書長提出。
  3. 代表政黨質詢之立法委員,不得提出個人質詢。
  4. 政黨質詢時,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皆應列席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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