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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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每一政黨詢答時間,以各政黨黨團提出人數乘以三十分鐘行之。但其人數不得逾該黨團人數二分之一。
- 2.前項參加政黨質詢之委員名單,由各政黨於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前一日向秘書長提出。
- 3.代表政黨質詢之立法委員,不得提出個人質詢。
- 4.政黨質詢時,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皆應列席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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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9條規定了政黨質詢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規定: 1. 每一政黨的詢答時間是根據該黨團的人數乘以30分鐘,但是人數不得超過該黨團人數的二分之一。 參考資料:立法院職權行使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10015) 2. 各政黨需要在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前一天向秘書長提出代表政黨質詢的委員名單。 參考資料:立法院職權行使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10015) 3. 代表政黨質詢的立法委員不能提出個人質詢。 參考資料:立法院職權行使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10015) 4. 在政黨質詢時,行政院院長和各部會首長都應該列席備詢。 參考資料:立法院職權行使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10015)
立法沿革 3 版
(0880112 制定)
每一政黨詢答時間以各政黨黨團提出人數乘以二十分鐘行之,但其人數不得逾該黨團人數之二分之一。 前項參加政黨質詢之委員名單,由各政黨於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前一日向秘書長提出。 行政院院長所屬之政黨不得提出政黨質詢。代表政黨質詢之立法委員,不得再提出個人質詢。 政黨質詢時,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皆應列席備詢。
立法理由一、明定政黨質詢之規則。 二、第一項規定以政黨提出質詢人數乘以二十分鐘來計算各政黨質詢時間。 三、為使參加政黨質詢之委員名單能早日定案,第二項規定於行政院長施政報告前一日向立法院秘書長提出。 四、限制行政院院長所屬政黨之委員不得提出政黨質詢,爰明定第三項文字。 五、第四項明定本院進行政黨質詢時,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均須列席備詢。
(0880622 修正)
每一政黨詢答時間,以各政黨黨團提出人數乘以二十分鐘行之。但其人數不得逾該黨團人數二分之一。 前項參加政黨質詢之委員名單,由各政黨於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前一日向秘書長提出。 代表政黨質詢之立法委員,不得再提出個人質詢。 政黨質詢時,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皆應列席備詢。
立法理由刪除第三項有關行政院院長所屬之政黨不得提出政黨質詢之規定。
(0890512 修正)
每一政黨詢答時間,以各政黨黨團提出人數乘以三十分鐘行之。但其人數不得逾該黨團人數二分之一。 前項參加政黨質詢之委員名單,由各政黨於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前一日向秘書長提出。 代表政黨質詢之立法委員,不得提出個人質詢。 政黨質詢時,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皆應列席備詢。
立法理由一、修正第一項,延長政黨詢答時間,由每人二十分鐘修正為三十分鐘。 二、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明定政黨質詢之規則。 二、第一項規定以政黨提出質詢人數乘以二十分鐘來計算各政黨質詢時間。 三、為使參加政黨質詢之委員名單能早日定案,第二項規定於行政院長施政報告前一日向立法院秘書長提出。 四、限制行政院院長所屬政黨之委員不得提出政黨質詢,爰明定第三項文字。 五、第四項明定本院進行政黨質詢時,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均須列席備詢。
刪除第三項有關行政院院長所屬之政黨不得提出政黨質詢之規定。
一、修正第一項,延長政黨詢答時間,由每人二十分鐘修正為三十分鐘。 二、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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